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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章程修改变更及上海印章行业协会章程

时间:2010-12-18来源:网络 作者:网络 点击:
申请内容:变更章程。申请理由:原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章程是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,近年来,由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,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,协会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。... © 刻章诚印品牌- 刻章百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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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章程修改变更

 

申请内容:变更章程。申请理由:原中国印章行业协会章程是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,近年来,由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,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,协会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。


主要变更内容:


一、诚印章“总则”

1.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,将原“由从事印章制作、经营、研究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印章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”中删去“全国印章行业”几个字。将“社会组织”修改为“社会团体、全国性的行业组织,具有法人资格”,并将“印章”修改为“印章业”。

2.将原第三条协会宗旨中的“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,促进行业的发展”修改为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按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协会,推动印章行业的改革与发展”。

3.将原第五条对协会住所的具体描述概括为“会址设在北京市”。

4.原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原“国家国内贸易局”修改为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”。


二、关于第二章“业务范围”

对原第二章第六条“业务范围”表述进行了文字调整,主要修改的内容有:

1.原诚印款中的“协助国家主管部门,加强对印章行业的管理”修改为“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,协助政府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”。

2.增加现第三款“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行业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”。

3.原第三款“组织印章行业技术交流与展览,促进行业技术进步”修改为现“扩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,举办产品技术展示会和各种交流活动,推广先进技术和传统工艺,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”。

4.原第五款“组织印章技术培训和比赛,提高会员的技艺水平”修改为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评定”,并与原第四款合并为现第五款。


三、关于第四章“会员”

1.原第八条对会员条件中的表述由原五款调整为现两款,分别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加以概括,修改后的内容为“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单位会员:凡依法成立的印章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及相关单位,拥护本协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。(二)个人会员:热心从事印章技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专家、艺术家、工艺师和科技工作者;对印章行业改革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;关心支持印章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;拥护本协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”。

2.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表述的第二款修改为“经会长办公审议通过”,原第三款修改为“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”。

3.原第十条对会员权利表述中的第三款由原“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”修改为“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”。

4.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,将原第六款修改为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”,并与第三款的内容合并。

5.原第十二条对会员退会的表述中,将原“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”修改为“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”。


四、关于第四章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”

1.原第十六条对会员大会任期的表述中,删去原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”中“国家”、“审查”,将“同意”修改为“批准”。

2.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表述的第二款“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”中增加“常务理事”。

3.原第二十八条对协会会长职权表述中的诚印款明确为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”;原第二款明确为“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情况”;增加现第四款“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”。


五、原第六章“章程修改程序”第四十条中的“国家国内贸易局”修改为“业务主管单位”,“民政部”修改为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”。原第四十五条相关内容随之修改。


六、关于第七章“终止程序及终止后和财产处理”

1.第四十二条中,将原终止动义“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”修改为“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”。

2.将原第四十三条中,对本协会终止前“须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”的表述修改为“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”。


七、原第八章“附则”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“经2005年10月1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”。
 

 

 


上海印章行业协会章程

上海印章行业协会。2007 年7月

 

第 一 章   总 则

诚印条

本协会定名为“上海印章行业协会”;英文译名:SHANGHAI STAMP INDUSTRY ASSOCIATION。缩写为SSIA。


第二条

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发展规定》精神组建,由本市从事刻制印章等企事业单位和自愿组成,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

第三条

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。以服务为宗旨,不断拓展服务领域,提高服务质量,丰富服务内容,创新服务形式,提升服务层次;帮助企业应对国内外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,发展协会在行业中多样性的服务功能,推动本行业的发展。


第四条

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,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。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、上海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五条

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
 


第 二 章   任 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

第六条

本会的任务是:

(一)组织会员对印章业发展方向、政策、规划措施等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,制定本市统一的行规及资质标准,规划平衡刻章业的管理和发展;(二)宣传贯彻执行“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”和“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”。协助公安部门严格印章管理,规范印章行业的经营行为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信誉和合法权益;(三)组织行业培训、技术咨询、信息交流、会展召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;

(四)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,提出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(五)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等调查,或者向政府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;(六)依据协会章程或行约行规,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,服务守则,技术等级和指导价格等规程;

(七)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;(八)通过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或下延的职能,开展行业统计、行业调查、行业信息发布、公信证明、价格协调、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;(九)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,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,达不到质量标准、服务准则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、参与不正当竞争,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协会可采取警告、业内批评、通告批评、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,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违法活动进行处罚;

(十)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、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;(十一)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;(十二)承担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或延伸的其他职能。


第七条

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资质认定,制定标准、产品评定、编辑刊物、调研培训、会展招商、中介咨询、考评及行业相关业务。


第八条

本会活动原则:

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(二)本会开展活动,讲诚信守信、公平公正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(三)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,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;(四)本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民主办会、自主办会原则,做到人员自聘,经费自筹,工作自主。

 

第 三 章   会   员

第九条

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。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以印章刻制为主,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组织,及相关设备和材料的生产企业和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。(二)承认本会章程;(三)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
第十条

会员入会的程序: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(二)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。


第十一条

会员享有的权利:(一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二)参与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选权;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;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
第十二条

会员履行的义务:(一)遵守本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、服从行约行规、维护行业利益;(二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(四)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报表。


第十三条

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交回有关证书。会员如果在二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
第十四条

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
 

第 四 章  组 织 机 构


第十五条

本会的至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四)决定终业事宜;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
第十六条

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十七条

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至长不超过一年。


第十八条

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
第十九条

理事会的职权: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(三)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(四)决议会员的除名;(五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(六)决定名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(七)根据会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;(八)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;(九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二十条
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

第二十一条
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(二)至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
第二十二条
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的任期四年,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能任职。


第二十三条

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个人信用良好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
第二十四条

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
第二十五条

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,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二十六条

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计划;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(三)提名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议;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 五 章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二十七条

本协会经费的来源(一)会费;(二)捐赠;(三)政府购买服务的款项;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(五)利息;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
第二十八条

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二十九条

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三十条

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

第三十一条

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第三十二条

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
 

第 六 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三条

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三十四条

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后起30日内,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三十五条

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
第三十六条

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按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。


第三十七条

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第三十八条

本协会经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三十九条

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 八 章   附则

第四十条

本章程经2007年7月16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四十一条

本章程的介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。


第四十二条

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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